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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资料汇交指南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河南省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
河南省地质资料汇交指南。
一、谁汇交(汇交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勘查单位负有连带汇交责任。
2.其它地质工作项目,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3.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4.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5.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6.合同约定一方是汇交人。
二、汇交什么(汇交内容)
依照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详见《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附件)规定执行。经评审机构评审过的所有地质资料。
依法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依法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的文件名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汇交,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已作为成果地质资料附图、附表、附件的,该原始地质资料可以免交。
三、何时交(汇交期限)
1.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经评审验收后汇交;
2.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经评审验收后汇交:
3.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4.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5.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6.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汇交;
7.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汇交;
8.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汇交地质资料;
9.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汇交;无需评审
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汇交。
10.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
定生效之日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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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怎么交(汇交要求)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2.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要求。
3.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并经审查后的地质成果报告及附件等材料;同时,还要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应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制件等。
5.地质资料完整、齐全;
6.制印清晰,着墨牢固(文字、图件的复印件、蓝呼不能做为合格资料的汇交);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7.在汇交纸介质地质资料的同时,应汇交与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⑴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⑵《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⑶矿产开发勘探及闭坑矿井地质资料;⑷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⑸“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小小矿地质资料汇交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各两份。
8.电子文档的制作要按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国土资发[2002]93号)制作。
五、汇交管理机关(向谁交)
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海洋地质资料需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理部门汇交外,其他地质资料的汇交采取属地化管理,即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汇交。具体汇交地点:受河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委托接收、验收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河南省地质博物馆(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郑东新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二楼212房)
六、 权益保障(履行了汇交义务可享受一定的权益)
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可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七、法律责任(违反规定怎么办)
依法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是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汇交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制裁。
1.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2.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联系方式:河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资源处): 68108135
河南省地质资料管藏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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