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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通报第1期 全国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 2008-03-02 ]
国土资源部通报第1期
全国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98号)的要求,部根据《关于开展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5号)提出的17项检查内容,对全国各省(区、市)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网站(栏目)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检查打分。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除江西、西藏、青海省(区)外,全国其他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建立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其中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天津市地质资料馆等单位还建立了独立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站。由部省两级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网站(栏目)组成的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实现了地质资料信息互通共享,向社会提供了高效、便捷、全面的地质资料信息网络化服务。
二、90.4%的省(区、市)严格按要求在各自网站(栏目)上公布了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联系方式、地质资料目录信息、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办事程序和借阅利用办法等信息。67.8%的省(区、市)在主页设置了访问计数器。
三、绝大多数省(区、市)对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甘肃、新疆等18个省(区、市)安排有专人负责,配备有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工作制度。
四、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河南、重庆、广东、广西等省(区、市)组织了本地区地勘单位、大型矿山企业建立网站,并公开其地质资料目录等信息。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甘肃等省(市)能够及时更新和上报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信息。
五、本次检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能按要求开展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建设,栏目页面设计美观大方、信息丰富,各种功能齐全,但也有极少数省(区)目前尚未设立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网站(栏目),部分省(区、市)未按要求及时更新与上报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信息。
附件:全国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检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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